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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天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天鸽是什么意思?

答:“天鸽”是一个台风的代号。

强台风天鸽(英语:Severe Typhoon Hato,国际编号:1713,联合台风警报中心:15W,菲律宾大气地球物理和天文管理局:Isang)为2017年太平洋台风季第13个被命名的风暴。“天鸽”一名由日本提供,是首次使用,名字意义即天鸽座,是一种星座,位于天兔座以南。2017年8月20日14时,“天鸽”在西北太平洋洋面上生成。之后强度不断加强,8月22日8时加强为强热带风暴,15时加强为台风,8月23日7时加强为强台风,一天连跳两级,最强达15级(48m/s),12时50分前后以强台风级(14级,45m/s)在中国广东省珠海市登陆,8月24日14时减弱为热带低压,17时中央气象台对其停止编号。台风天鸽具有强度强,移速快,移向较稳定等特点。

天鸽导致中央气象台发出2017年首个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港澳气象部门发出十号飓风信号,为珠海、香港、澳门等地区带来重大破坏,其风力之大、降雨量之强使珠江口西岸地区遭受几十年一遇的罕见风灾,并造成了26人死亡和43.1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其中18.7亿美元来自中国大陆, 10.2亿美元来自香港,14.2亿美元来自澳门。影响极大。

延展:

天鸽集团

天鸽互动控股有限公司(“天鸽”或“集团”)创立于2008年7月,并于2014年7月9日实现香港主板上市,股票代码:1980。总部位于杭州,是中国最大的实时社交视频平台之一。 天鸽集团是一家集互联网娱乐产品研发、技术服务、运维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新浪SHOW”、“9158”、等多个自主品牌与商标。

天鸽传媒是骗子公司吗

不是的。天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是一家多类娱乐资源为一体的艺人运营公司,总部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公司自成立以来,围绕与抖音短视频、腾讯NOW直播等新媒体平台展开的深度合作,以网红达人挖掘与定位、孵化与培训、经纪与包装、营销与推广为经营基础,专注发展MCN内容制作与发行、网红达人明星孵化、网红娱乐直播、内容电商等粉丝经纪变现为一体化的业务体系。

杭州滨江有哪些大型企业?

杭州滨江的大型企业有阿里巴巴、吉利集团、众泰汽车、海康、大华技术、华为、UTC行家等等。

此外还有顺网科技(国内最大的网吧管理软件提供商),19楼(国内最大的城市社区网站),天鸽互动(号称国内市场占有率最高的网上ktv),,华策影视(国内最大的民营电视剧生产商),宋城集团(国内最大的旅游开发商和线下演艺制作商),华鹰集团(全球最大的皮划艇制造商)。

扩展资料

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集团或阿里巴巴)是以曾担任英语教师的马云为首的18人于1999年在浙江杭州创立的公司。

阿里巴巴集团经营多项业务,另外也从关联公司的业务和服务中取得经营商业生态系统上的支援。业务和关联公司的业务包括:淘宝网、天猫、聚划算、全球速卖通、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1688、阿里妈妈、阿里云、蚂蚁金服、菜鸟网络等。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BABA”,创始人和董事局主席为马云。

2018年7月19日,全球同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发布,阿里巴巴集团排名300位。 2018年12月,阿里巴巴入围2018世界品牌500强。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吉利控股集团”)始建于1986年,1997年进入汽车行业 ,一直专注实业,专注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不断打基础练内功,坚定不移地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资产总值约3300亿元,员工总数超过12万人,连续七年进入全国企业500强。

2018年,吉利控股集团旗下各品牌车型累计销量超215万辆,同比增长18.3%,四年销量翻番,实现跨越式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阿里巴巴集团

百度百科-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傅政军有什么案件

傅政军有开心网域名案。过程如下:

2008年发生在北京市的商标侵权案

开心网域名案原告是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是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文名

开心网域名案

外文名

Time domain name case

原告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过程

[主持人]:原告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3月,原告创办了“开心网”,该网站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2008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也开通了同一名称的“开心网”,该网站的网站名称、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原告网站完全相同,使网民难辨真假,导致原告注册用户上升趋势明显减缓,大量潜在用户流失,原告合法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现在已经不是“开心网 ”的经营者,原告所诉主体有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4:20]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09:18:58]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09:19:18]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9:35]

[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据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刘薇担任审判长、法官韩羽枫、周晓冰参加合议,书记员孙春玮担任法庭记录。经审查,由李云德、王伟担任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由徐静、张海若担任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手续合法、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09:22:58]

[审判长]:现在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享有下列权利:陈述事实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撤回起诉、被告有反诉的权利;提出新证据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应承担下列的诉讼义务: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各项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09:23:32]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09:23:45]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09:24:00]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开心网"及与"开心网"近似的名称作为网站名称;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被告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09:28:22]

[原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2008年3月,原告创办了一个网站即"开心网",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开心”的汉语拼音。原告也拥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开心"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开心网”系原告对自己商标权利的合法使用。由于“开心网”创意独特,在网站开通后不久就引起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强烈反响,注册用户逐月激增,使开心网的全球排名在推出后短短几个月内,就与新浪、搜狐、网易等发展十余年的老牌知名网站逼近,成为了一个崭新的知名网站。有关开心网的相关情况也经常被众多媒体广泛报道。很多国内外投资商均看好“开心网”的前景而争相与原告洽谈投资事宜。 [09:29:14]

[原告]:2008年10月,原告从许多媒体中看到有关“山寨版”开心网的报道,于是展开调查。经在网上搜索确认,被告于2008年10月14日也开通了同一名称的“开心网”,所使用的域名为汉语拼音。被告不仅网站名称与原告网站名称相同、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相同、被告网站的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完全相同,而且其首页的设计风格也与原告的“开心网”极其相似。被告的行为,使大量不知情的网络用户因分不清真假“开心网”而去注册和使用被告的“开心网”,导致原告注册用户上升趋势明显减缓,大量潜在用户流失,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巨大损失。 [09:29:59]

[原告]:原告认为,原告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开心网"成为知名网站,“开心网”这三个字在网络中拥有的极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是基于原告的智慧和创新所凝结成的市场竞争优势,且原告以自己的注册商标命名自己的网站,并以自己的注册商标的拼音为网络域名进行合法使用,是原告所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利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网站名称和域名,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足以导致网络用户对两个名称相同、设计风格相同、服务内容相同的网站产生混淆,从而使被告不费任何力气就取得了原告经过精心策划、辛勤劳动和开拓创新而取得的竞争优势。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09:30:52]

[原告]:本案原告拥有第833997号在42类上的"开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计算机出租。原告将注册商标用于与计算机出租类似服务(网站服务)上作为服务品牌创办开心网,经原告的努力,原告的开心网已经是知名网站的特有名称,"开心"商标因原告在网站上的使用也成为驰名商标。被告所使用的域名是原告“开心”注册商标和原告知名网站“开心网”这一名称主要部分的汉语拼音,因此被告的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和原告的知名网站名称及原告开心网所合法使用的域名近似,并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kaixin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也无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被告使用该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因此被告使用“开心网”这一名称及这一域名已经造成公众的严重误认,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域名。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网络服务业的竞争秩序,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2:16]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当庭提交中止申请)一、请求中止本案诉讼。理由是,第一,本案中,原告能且只能主张商标权,无权主张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三终字第1号判决书中明确阐述,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是作为未注册的商业标志进行保护,一旦服务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即丧失了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的专有性。原告已经受让取得商标,且在本案中也主张了该注册商标作为权利基础,因此,已经丧失了就“开心”标识主张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权利,商标权是其在本案中唯一可以主张的权利基础。 [09:38:22]

[被告]:第二,原告主张被告的服务与其注册服务计算机出租近似,但被告已经在10月23日就注册在计算机出租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开心"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由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唯一权利基础不稳定,而本案审理结果也应当以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结果为前提,被告请求中止本案诉讼,待商标撤销问题有结果后再行继续本案诉讼。 [09:39:20]

[被告]:二、在保留全部上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简要答辩。 [09:47:58]

[被告]:1、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开心网的运营主体是案外人千橡网景,而非本案被告。 [09:48:26]

[被告]:2、“开心”网站名称使用不构成侵权。(1)原告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是计算机出租,属于42类,而被告则是面向公众提供网上的交流娱乐空间,包括在线游戏服务等,属于41类,二者服务不类似,不构成商标侵权。(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开心”网在2008年10月之前已经成为"知名"网站,因此,被告使用“开心”不构成对知名网站名称权的侵犯。 [09:48:51]

[被告]:3、域名使用不构成侵权。被告受让取得域名早于原告受让取得商标的时间,原告对“开心”不享有合法有效的在先权益,因此,被告对域名“Kaixin”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09:49:25]

[被告]:4、被告没有实施诋毁原告商誉的行为。商誉诋毁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被告从未发表这样的言论。至于用户是否对两个开心网产生误认,是否将对被告的评价加诸到原告身上,这仅仅是原告主张的使用相同网站名称的后果,并不构成商业诋毁,原告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严重错误。 [09:49:44]

[被告]:5、被告没有仿冒原告主页行为,网上交流娱乐空间与在线游戏服务结合的网站模式并非原告独创,网站首页设计也并非被告独有,首页相同或者类似的部分都由该类网站的服务性质和功能决定,属于通用设计。 [09:50:03]

[被告]:6、损害赔偿额,原告采用了获利减少的计算方式,但其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获利指利润的减少,原告简单以收入代替利润,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其收入减少与被告使用开心没有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9:50:26]

[原告]:关于被告提出撤销商标为理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我方认为无论被告提出撤销申请是否可以被批准,本商标被撤销前权利依然是原告享有,不影响本案审理,不应该中止诉讼。 [09:57:43]

[被告]:补充一下我们要求法院仅仅在商标侵权基础上审理本案。原告受让商标的行为决定了其已经在注册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之间进行了选择,明确以注册商标保护原告使用在网站上的网站名称"开心",原告的权利基础本身是确定的。 [09:58:26]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具体工作由承办法官周晓冰主持。首先,由原告针对你们的诉讼主张陈述你方提交的证据,原告方,你方到向法庭提供了多少份证据? [10:10:52]

[原告]:原告第一次提供了七组30份证据。第二次庭审增加了四份,今天针对被告上次的证据增加一页证据。目前一共是35份证据。(提交) [10:11:09]

[审判长]:鉴于庭前本院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证据的原件进行了核对,并由双方当事人发表了初步的质证意见,今天,请原告简要陈述这几组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目的。 [10:11:35]

[原告]:第一组享有商标权、域名、特有名称权利的证据。证据1、开心注册商标证;证据2、区分表;证据3、注册商标转让人声明;证据4、原告注册域名公证材料;证据5、认证;证据6、打印件。 [10:13:25]

[原告]:第二组原告网站是知名网站的证据:证据7、网络搜索结果;证据8、对比结果;证据9、获奖资料;证据10、注册用户数;证据11、国外网站对开心的报道;证据12、国外媒体对开心网的报道。

第三组原告开心网被被告仿冒的证据:证据13、原告主页;证据14、被告网站主页。 [10:14:11]

[原告]:第四组双方网站相混淆的证据:证据15、百度搜索结果;证据16、双方网站的页面对比;证据17、普通公众对开心网上线后的评论。

第五组被告具有主观恶意证据:证据18、双方同台领奖的资料;证据19、被告公开发表不侵权的言论;证据20、被告仿冒开心网的行为引起公众的广泛评论;证据21、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对两个开心网的报道;证据22、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抢购开心网域名的行为;证据23、被告的网站icp许可证查

    本文来源: http://m.fzbm.com/sports/84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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