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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仓山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标准)

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要求

处理标准: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处理标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2条 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 占地面积不小于40m2。

法律分析:垃圾中转站与建筑物的距离根据垃圾中转量不同规定为8-30米。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

垃圾收集站的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经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就近的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规定标准向垃圾收集站的管理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m。

    本文来源: http://m.fzbm.com/shenghuo/103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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