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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世茂五四理想城安置房为什么迟迟未交房(福州世茂理想城为什么那么便宜)

福州世茂五四理想城在哪

世茂五四理想城在哪?

世茂五四理想城位于福州晋安区五四北区,该项目临近三大公园,周边交通方便,设备齐全。项目占地面积68809平方米,建筑面积200816.86平方米,供7栋1703户,于2018年10月27好开盘,交房时间和价格都还在待定中,是由世茂集团开发建设的,物业公司是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世茂五四理想城详情

1、基本信息

价格: 待定

物业类别:普通住宅

项目特色:暂无

建筑类别:板楼、小高层、高层

装修状况:毛坯

产权年限:普通住宅:70年

开发 商:世茂集团

楼盘地址:福州市晋安区五四北

2、销售信息

销售状态:待售

开盘时间:2018年10月27日

交房时间:待定

售楼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飞路和南平之路交汇处

主力户型:三居(2)

3、周边设施

交通地铁:地铁1号线象峰站旁,现已全线开通。

公交:乘坐527、166、17、52到埔党路口站。

幼儿园:象峰幼儿园

中小学:象峰中心小学、主题公园小学、晋安实验小学、中加国际学校、省二级达标教育学院附属第二中学等等,并且紧邻项目的位置规划了一个小学用地和杨廷中学。

综合商场:五四北泰禾城市广场、两家永辉超市以及一家沃尔玛大型生鲜超市

医院:省立医院北院医疗室、中轩堂中医医院、晋安区妇幼保健院、并且在新店还预留了新店片区综合医院和新店片区专科医院两块医疗用地。

4、小区规划

占地面积:68809平方米

建筑面积:200816.86平方米

容积率:2.20

绿化率:35%

停车位:共1838个停车位。

楼栋总数:7栋

总户数:1703户

物业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楼层状况:15-17层。

小编总结:以上就是关于世茂五四理想城在哪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拆迁安置房迟迟不交房怎么办

拆迁房到期没交房的,根据协议办,迟延交房,要求支付违约金。

一、安置房国家征收地后有没有赔偿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需要对土地的青苗和附着物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安置房是属于附着物,所以是需要补偿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二、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任意时间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当征收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房义务,或者协议没有约定交房期限,但口头承诺过交房期限,征收方迟迟不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拿着征收补偿协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征收方依法履行补偿协议交付安置房。在征收方迟迟不交付安置房时,被征收人还有权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都通电了为什么还不交房

开发商或承建方出现了资金问题。

出现长久不交房的情况,那有可能开发商或承建方出现了资金问题,以及其它一些无法预测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一是等待其次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今年世茂浦下花园安置房能交房吗?,

能。世茂浦下花园项目位于晋安区塔头路南侧,该楼盘原定于2022年5月交房,但因疫情原因导致,延期至2022年底进行安置房交房工作,项目总用地面积为4.2万平方米,主要建筑面积为16万平方米。

政府安置房迟迟不交房

法律分析:如果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有违约责任的,则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如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业主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2)业主可以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违约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来源: http://m.fzbm.com/shenghuo/81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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