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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人人有责




近日,福州数字地震台网中心技术人员在对前兆地下流体观测数据进行处理时,发现某台站地下水位异常下降。在横向和纵向对比观测数据,排除观测系统原因后,他们走访了站前周边的观测环境,发现村民的机械井在站前附近开采地下水。根据中心通报的信息,福州市防震减灾中心立即通知台站所在地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良好的地震观测环境,保证观测数据的连续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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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卸、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检报。(记者曾建兵通讯员陈昌荣)



    本文来源: http://m.fzbm.com/shenghuo/72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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